各政府采购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2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穗财采〔2019〕226号)及《广州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2017年12月18日发布的《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货物和服务)》进行了修订(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实施。负面清单所列内容均为法律法规禁止条款,请各政府采购主体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年11月7日

《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货物和服务)》(2019年修订版)文件解读

一、编制背景

2017年12月8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发布了《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了采购文件不得设置的条款内容。《负面清单》的出台,在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基础上,有效预防了采购文件中歧视性和倾向性等不合理条款的出现,对于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构建公开规范、廉洁高效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起到了促进作用。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负面清单》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二、编制依据

交易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2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穗财采〔2019〕226号)及《广州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负面清单》进行了修订,并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后,最终形成了《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货物和服务)》(2019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2019年修订版)]。

三、主要内容

《负面清单》(2019年修订版)从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标方法和评审标准、澄清公告四大方面列举了共80条法律法规禁止条款。

四、其他

《负面清单》(2019年修订版)的制定,是交易中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对进一步约束采购人规范编制采购需求,提高采购文件编制效率和质量,推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