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财采〔2021〕10号
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规定,我局印发了《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穗财采〔2019〕226号)。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对标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现就相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优化服务,保障市场主体自由参与采购活动
(一)提升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便利性。已对接“粤省事”“粤商通”“粤信签”等系统的,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无法通过系统提取相关信息的,应按照有利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原则,可以探索“承诺+信用管理”的制度,通过供应商书面承诺声明、相关主管部门官网查验等方式进行证明的事项,可以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证明。
(二)优化采购交易方式。各采购单位应明确工作职责,提高采购效率,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实施采购活动。按照《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实施推广方案》的时间部署要求,逐步推进实现包括“项目采购”在内的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实现在线发布采购意向、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电子开标、电子评审,在线办理招标答疑、资格预审、缴纳服务费、修改招标文件、书面通知中标结果等。
(三)严格落实采购项目的意向公开。除实施电商直购、网上竞价、定点采购等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均应当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公开采购意向。通过云平台电子卖场实施的简易采购无须公开采购意向。
(四)保障供应商对采购结果的知情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因不符合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而被排除在外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标报告中以书面形式解释其排除的具体原因。投标供应商未能中标,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原因。
(五)坚持质优价优的采购规则。坚决杜绝供应商以牺牲质量为前提的低价竞争,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二、压缩时限,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交易速度
(一)加快采购预算执行进度。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的采购项目,可以以“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作为依据,编制采购计划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各采购单位按照采购计划抓紧组织实施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项目(追加项目除外),应于10月底前发布采购公告,以确保项目在预算年度内能顺利完成。
(二)及时签约缩短交易时间。各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
(三)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7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
(四)加快采购资金的支付。对于满足合同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广州市本级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办事指南》办理支付手续。如采购单位被反映存在逾期支付采购款项问题,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广州市关于加强市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财经问责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落实政策,切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支持脱贫攻坚
(一)采购执行过程中应切实惠及小微企业。应在项目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和评审环节体现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措施,供应商的资质等级、类似业绩项目、加分设置等应当客观合理、与项目相适应,不得带有倾向性或排斥性内容,不得提出与项目履行无关的过高要求。内容庞杂的项目应合理划分合同授予单位,有利于小微企业参与,不得故意排斥阻挠;不适宜中小微企业单独参与的复杂项目,要允许和鼓励中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参与。
(二)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采购文件应明确供应商应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为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更优质服务。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日趋完善细致、电子化采购深度推行,对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要求趋高,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探索与中小微企业主管单位合作,向有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培训讲解,必要时可请专业机构协助。各采购单位在实行政府采购时,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小微企业尽量给予帮助扶持。
(四)鼓励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采购单位采购农副产品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通过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即“国家832扶贫平台”)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确定本单位各预算单位食堂在国家832扶贫平台采购农副产品的比例。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食堂食材的,在国家832扶贫平台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年度采购额的15%;食堂外包的预算单位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落实政策要求,确定不低于15%的预留比例和具体执行主体;多家单位共用一个食堂的,相关单位应协商共同确定不低于15%的预留比例。
(五)推广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服务。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告知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相关政策,及时将政府采购合同上传到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在省市政府采购平台衔接过渡期间,鼓励采购单位同步在市政府采购平台备案采购清单和采购合同,为供应商融资提供便利,协助合同约定账号变更等工作。
四、加强管理,切实细化政府采购交易执行要求
(一)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应当依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承诺确定,不得违背其实质性条款,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采购合同。采购单位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如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采购单位应将有关合同变更的内容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备案、公告。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确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三)经采购单位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将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中小企业依据价格扣除相关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四)禁止中标(成交)供应商将其政府采购合同转包。采购单位在项目实施中,适时对照投标(响应)文件和合同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项目主要人员的身份、资格进行核验,对标的物数量、厂家、品牌、规格型号、产地进行核实,监督供应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供应商将责任和义务全部或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的违法行为。
五、强化监督,切实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一)强化政府采购信用记录及运用。各采购单位应积极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开展供应商履约评价记录,强化履约评价结果运用。同时,依法对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资格进行审查,强化政府采购与相关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
(二)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机制。提高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时效。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应在法定期限内尽快答复和处理,从各环节提高质量,精简办案时限。质疑期间发现了质疑事项之外,可能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无效的情形,应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三)质疑改变政府采购结果的处理措施。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进行处理,应当公告或书面告知所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其中,如被质疑的有关供应商确实存有实质性违反采购文件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被质疑相关供应商依法进行处理。如项目评审专家或采购人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采购代理机构操作程序违法的,采购单位应向采购监管部门反映。
(四)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落实政府采购投诉处理高效原则,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案情简单且不涉及调查取证、无需组织专家评审的,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序推进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对各类投诉、举报和情况反映中的违法违规线索坚决予以查处。
六、其他事项
各区财政局、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和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2月3日
政府采购监管处
2021年02月04日